2026年1-3月环保资讯速览
发布时间:2026-03-31 08:00:00
1、2026年1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6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要求,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推进分级分类管理,我部修订了《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6年版)》(见附件),现予公布。符合本清单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66号)同时废止。
2、2026年1月1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大力推进美丽蓝天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以下简称绩效分级)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转自生态环境部办公厅: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601/t20260119_1140965.html
3、2026年1月2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商务部,工业和信息部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4、2026年2月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以下简称管控物质)全链条监管。
转自生态环境部办公厅: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602/t20260212_1144083.html
5、2026年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
以上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修改单废止。
6、2026年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HJ 274—2015)
为推动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行,现批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HJ 274—2026)
新批准建设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自2026年3月1日起,已批准建设和已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自2029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 274—2015)、《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HJ/T 409—2007)废止。
7、2026年3月1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5〕37号)要求,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助力构建生态环境领域“技术突破—场景验证—产业应用—体系升级”的闭环发展模式,我部拟组织各地实施生态环境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8、2026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2026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相关要求,配合《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的实施,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事项的报告活动,生态环境部修订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2026年版)》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