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固废属于危废吗?附关于危废的鉴别处置
发布时间:2020-07-14 08:34:57
1、水性漆包装桶加装内衬袋后未沾染包装桶是否属于危废?
为减少危废产生,公司计划联合水性漆供应厂家,在水性油漆包装桶内追加一层高强度内衬袋。水性油漆使用完毕后,将沾染水性油漆的内衬袋按危险废物处置。工艺操作过程中内衬袋如有破损,内衬袋及包装桶均按危险废物处置。但针对内衬袋完好,不沾染水性油漆的包装桶按一般废物处置。 以上可否?
答:支持此类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的措施,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2、环保油属不属于危险废物?对人体是否会造成危害?
答:(1)“环保油”是甲醇燃料的俗称,含95%以上甲醇,同时掺入了一定比例的汽油、组分油等其他液体燃料,遇热源和明火易燃烧爆炸,即使暴露在28摄氏度的空气中也有可能挥发,继而燃烧,属危险化学品。
(2)环保油的成分以甲醇为主,甲醇属中度危害毒物,对中枢神经系统、呼吸道、视神经等都有损害。环保油燃烧产生的废气主要成份是水和二氧化碳。
(3)废弃的环保油属于危险废物。
3、聚合氯化铝、石灰的包装袋(塑料编织袋)是否属于危废或者固废?如何合法处置?
答:根据危险废物名录,沾染了毒性物质的包装物属危险废物。建议聚合氯化铝、石灰的包装袋(塑料编织袋)送有资质单位处理或自行清洗干净后,按一般固废处理。
4、四氯乙烯废弃包装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四氯乙烯具有一定毒性,使用完四氯乙烯后,废弃的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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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概念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的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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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具有腐蚀性的危废废物有:废碱液及碱渣、废酸、酸泥、酸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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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具有毒性的危废废物有: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废电路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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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具有易燃性的危废废物有: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溢出废油或乳剂、废石蜡和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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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具有反应性的危废废物有:炸药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含爆炸品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炭、TNT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红水、红水以及废水处理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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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具有感染性的危废废物有: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为防止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
关于危险废物的鉴别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危险废物混合后怎么判定?
1、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1、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附:GB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2007版和2019版标准的变化对比
GB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2007版和2019版标准的变化对比 GB5085.7-2007 GB5085.7-2019 2019版与2007版变化/区别 主要内容变化: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适用于液态固废;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适用于液态固废; 删除: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即把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固废也纳入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85.1~6;和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颁布)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85.1~6;固体废物鉴别导则(GB3433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39号令) 1 主要是固体废物鉴别导则GB34330-2017明确化,之前只有试行,没有规定具体标准; 2.1998年,我国首次印发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术语和定义 1 固体废弃物:是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丧失使用价值或抛弃的固态、半固态或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质。2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其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术语和定义 1 固体废弃物:是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丧失使用价值或抛弃的固态、半固态或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质。2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其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增加了利用和处置的解释。 鉴别程序 第一阶段: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等判定待鉴别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第二阶段: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或名录中要求进一步证明的,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第三阶段:依据GB 5085.1-GB 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第四阶段:对未列入名录且无法鉴别的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由环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鉴别程序 第一阶段: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GB34330)等判定待鉴别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第二阶段: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或名录中要求进一步证明的,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第三阶段: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以及HJ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第四阶段:对未列入名录且无法鉴别的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由环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三阶段:鉴别时将HJ298明确加入,其余没有变化。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或感染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它固体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或进行处理,混合后或处理后的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或感染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它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或进行处理,混合后或处理后的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可以理解为:只要危险废物与任何物质混合,而不仅仅是与固体物质混合。其余无变化 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或感染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1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增加利用内容;利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过不同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一定会生产出新的产品。处置:就是通过焚烧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最终结果是让废物“消失”,不会形成新的产品。所以利用后产生的固体废物需要再次鉴定;处置后的固体废物仍是危险废物 标准 县级以上 标准 县级以上 无
1 方法引用上进一步规范了引用文件;
2 定义中增加了利用和处置的解释;
3 明确了鉴别程序,主要是引了HJ298-2019的文件,更细化;
4 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危险废物混合物性质,及其判定规则。
5 增加了危险废物利用判定规则,原先只有处置后的判定规则。
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6 年,再次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其中2016较2008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增 7 种危险废物、删减 7 种危险废物、合并减少 8 种危险废物。
3 利用
4 处置
2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处理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实施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