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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里糊涂的雨水排放口

发布时间:2020-05-20 18:41:44

 

 一周前,孝义一焦化厂趁下雨之机,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从雨水排放口排放,造成文峪河监控断面严重超标。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高限罚款100万元,公安部门依法对三名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新的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以来,部分行业雨水排放口被纳入许可事项,同时对雨水口提出了监测要求,但怎么管理雨水口?雨水排放口执行什么排放标准?如何采样?却没有明确的要求,雨水排放口管理实际上也是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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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雨水是指降雨初期产生的有一定污染的雨水。污水是指生产和生活中排放的水的总称。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在日常环境管理中,一般认为清净下水包括间接冷却水、锅炉循环水等

 

这在环评技术导则中也有体现,地表水评价导则规定,废水排放量应统计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可不统计间接冷却水、循环水及其他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

 

厂区存在堆积物(露天堆放的原料、燃料、废渣等以及垃圾堆放场)、降尘污染物的,应将初期雨污水纳入废水排放量

 

从这些术语定义中,我们可以一窥工厂水污染管理的对象,通常包含污水、清净下水、初期雨水与后期洁净雨水的管理。早些年环评工作中,通常重点管控生活和生产产生的废水,清净下水在环评中一般要求通过雨水口直接外排,对雨水的管理则是处于边缘状态。

 

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从事环评工作的人对这两个字眼再熟悉不过。而对厂内排水系统的划分,生产废水系统、生活污水系统、清净废水系统、清净雨水系统、事故废水系统等,多数的环评人和管理者并未深入研究。

 

企业的雨水排放系统应该怎么建?所有的企业都需要建立事故池吗?雨水排放口怎么管控?这些问题实际上也一直未受到关注。自松花江污染事件后,化工企业掀起一股建设事故池和初期雨水池的风潮,逐步蔓延到全行业。

 

 

 

 

对于初期雨水的收集量通常指一次降雨初期15min-30min雨量,或降雨初期20mm-30mm厚的雨量,初期雨水池的设计一般按此要求来开展。

 

 

 

对于很多企业而言,初期雨水的收集主要靠人工方式操作,在下雨初期,将通往雨水排放口的阀门关闭,将初期雨水切入到初期雨水池,15分钟左右后,关闭此闸门,打开雨水排放口的闸门,将雨水排至厂外。

 

而在雨水系统管理过程中,通常要求池出水管上设置切断阀,正常情况下阀门关闭,防止受污染的水外排。

 

 

02

 

 

随着监管的日益严格,以往的污水管理对象和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尤其是清净下水这一块,考虑到这类清净下水通常为循环水,运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剂、杀菌剂、杀藻剂等,可能导致循环水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因此,多数排放标准将此类废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原来传统意义上的清净下水也被纳入废水的管理范畴。

 

而对于雨水这部分,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以来,对于部分行业,要求对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这里需要区分初期雨水和通过雨水口排放的雨水,通常初期雨水是要求经过处理的。

 

对于雨水排放口监控的指标,样品的采集并无明确规定。仅仅要求对污染物进行监控,有的规范要求在“雨水排放口有流量时应在雨后15min后进行采样,雨水排放口没有流量时可在厂内雨水收集池内进行采样”。

 

上述规定的问题在于,在厂内雨水收集池进行采样,其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就雨水管理来说,初期雨水的管控要求和通过雨水排放口的雨水并不是同一类,厂内雨水池通常收集初期雨水,采样监控的结果有什么样的指导意义?雨水排放口都没有流量的情况下,从厂内雨水收集池内取样要管控什么?

 

对于企业来讲,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多数企业的监测是委托第三方来开展的,在下雨的同时基本上第三方是不可能完成现场采样工作的,采样工作的任务必然要由企业来完成,而企业对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并未受过专业训练。

 

比如对于COD的监测,要求样品保存用玻璃瓶,用硫酸酸化至pH≤2,可以保2天,企业是否能按规范对样品进行保存,采完样是否能及时送到监测单位,都是未知数。

 

对于雨水排放口执行标准问题,目前管理尺度也不统一,有的地方只开展监测,并未明确执行标准,有的地方要求执行主行业的排放标准,有的地方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的地方要求按排入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来执行

 

环保部对这个问题也进行过一次回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物料遗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厂区地面残留较多原辅料和废弃物,在降雨时被冲刷带入雨水管道,污染雨水。因此,若不对污染雨水加以收集处理,任其通过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将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控制污染雨水,多项排放标准已将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达标排放,但是排放标准中不使用“后期雨水”的表述。企业雨水管理应严格执行该行业相应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对于问题而言,提问的是关于后期雨水的管理方式,回复主要针对初期雨水在做解释。

 

03

 

对于雨水排放口,如果检测超标能不能进行行政处罚?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这点来看,雨水排放口超标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上也有雨水口超标被处罚的案例。

 

河北省某钢铁厂,因暴雨天气,公司的雨水泵站不能完全将初期雨水收集至雨水收集池;部分雨水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至厂区外雨水排放渠。监测报告显示雨水排放口处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均超过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企业归属地环保部门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了45万元的罚款

 

问题的关键又回到了雨水执行的排放标准问题,如果要求雨水排放口执行相应水体的环境质量标准,试问有多少雨水排放口能达到相应标准?水环境高功能区就不配下雨吗?

 

而对于文章一开头所示的现象,实际上是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一种行为。对于企业而言,雨水排放口的管理不能再像以前随心所欲,清净下水不再允许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企业务必要转换以前的管理思路。

 

 

而对于雨水管理而言,目前在排污许可系统中仅规定了监测的因子,并未对雨水排放标准进行许可,建议可以执行主行业废水的相关排放标准,对于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其合理性是经不住现实考验的。